电监会

人气指数:0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7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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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监会是国家专门设置管理电力的政府部门,就像是一个公司的行政部门一样,行使行政的职能,按照法律来行使自己的职责,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提出跨省跨区送电由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价格,并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这意味着,电力交易市场化突破了省域范围。华北电力大学曾鸣教授对《财经日报》记者称,跨省区交易能够逐步理清相关输配电资产,结合独立输配电试点,有利于输配电价格形成,实现电改方案提出的“管住中间,放开两头。”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制定电力监管规章,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三)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

  (四)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五)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六)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

  (七)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

  (八)负责监督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研究提出调整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负责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

  (九)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闻: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通知》确定,跨省区送电价格实行市场定价,并指出此通知的是为贯彻落实新电改9号文,完善电价形成机制,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按照《通知》,国家已核定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送电价格,送受电双方可重新协商并按照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协商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送受电双方经协商后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建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协调。

  事实上,跨省区电能交易原国家电监会就推动过。

  原国家电监会2012年底公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提出要打破电网的“挂牌交易”,通过优先清洁能源交易、调整合同等方式保证电能交易的市场化。但原电监会当时也发现,跨省区交易价格不能准确反映不同时段的电力价值和资源稀缺程度。跨省交易输电收费环节多、综合输电费偏高。

  2014年6月,国家能源局对外发布《电力交易秩序驻点华中监管报告》,指出在跨省区电能交易中存在电网企业安排的部分跨区电能交易计划与实际供需存在偏差,资源配置不合理;省间输电通道建设滞后,限制跨省区电能交易;跨省区电能交易缺乏合理补偿机制;部分交易行为不规范,价格未能反映市场主体意愿等诸多问题。

  为了推进电价改革,2014年底,政府开始推动输配电价的试点,截至目前已有深圳、蒙西、宁夏、安徽、云南、湖北纳入试点,让更多省份去探索区域内部的电价改革。而此次《通知》则在跨省区电价形成机制方面迈进了一步,延伸至跨区域市场。

  《通知》还提出,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对跨省跨区送电专项输电工程进行成本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重新核定输电价格。输电价格调整后,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将调整幅度在送电方、受电方之间按照1∶1比例分摊。

  曾鸣分析说,跨区交易既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也能促进节能减排,并促进区域电力市场的形成,逐步理清输配电资产,有利于跨区输配电价形成,从而实现电改方案中“管住中间”的要求,使得放开两头可以顺势而为。

  新的方案:

  选择过渡方案

  对于电监会的三定方案曾经有三个方案,一是理想方案(大监管方案);二是小监管方案;三是过渡方案。即将的电监会三定方案选择了第三方案,即过渡方案。

  实施过渡方案要求电监会的主要职责集中在电力市场的培育和对电力市场的监管上,同时参与电力规划、投资、电价的决策及方案的制定并监督实施,关注新能源、节能、和环保方面的工作。

  实施过渡方案,电监会的规模可初步确定为200人左右(不包括派驻单位的人员编制)。

  电监会这位人士介绍,实施过渡方案需要划转的职能有国家经贸委的电力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家计委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能、财政部的电力企业财务监督检查职能、以及原国家电力公司的投资初审和价格调整建议职能。

  职能设置

  即将的电监会三定方案下的电监会职能有11个,这11个职能包括,一是归口管理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二是制定电力监管规章、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立法或修改建议;三是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研究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区域电力市场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置方案;四是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五是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六是监管电力安全、技术、定额和质量标准;七是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管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环保政策执行;八是提出调整各类电价的建议,监督检查各类电价,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九是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十是负责监督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负责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十一是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

  电监会这位人士说,这11个职能基本上是中国电监会未来5年内的职能。

  内设机构

  过渡方案要求,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电监会初步设立七个内设部门,包括四个一线监管部门,三个综合部门。

  七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国际合作)、政策法规部(电力体制改革办公室)、市场监管部、输电监管部、供电监管部、电价与财务部(市场稽查部)、人事培训部。

  除了上述七个内设机构外,还可以考虑在电监会内部设立1至2个专家委员会,作为议事机构,对电力监管的听证、规则制定、争议裁决等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监管模式

  电监会的这位人士说,考虑到电力体制改革需要在国家层面上解决资源优化配置和破除省间壁垒的问题,而这项任务将主要通过发电市场和高电压等级的输电网络实现。因此,在这个环节上必须实行国家集中监管,以保证市场准入、公平交易和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低压配电和电力销售环节面对的是当地的千家万户,业务量巨大,问题和矛盾繁杂,在国家层面上进行监管既无必要,也不可行。

  因此,在这个环节上,将电力监管的任务交给省级政府是合理的,也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同时必须坚持地方服从中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低压电力市场开放必须服从高压资源配置的原则。这位人士认为,监管机构的设置应与电力市场的特性相匹配,宜于采取集中和分级监管相结合的模式,设立中央政府集中统一与地方政府分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在该模式下,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拟定全国统一的监管原则和监管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电力监管规章制度,对全国电力监管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和督导,制定电力许可证范本和管理办法,监管跨省、跨大区发电市场和电力批发交易,管制跨省、跨大区输电业务,协调处理跨省、跨大区事项。

  大区分支或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监管机构的授权,管制大区内跨省输电业务,协调处理大区内跨省事项。

  省级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管省内电力交易,管制省内配电业务和供电业务,协调处理省内跨市县事项。省级监管机构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决定是否下设市县监管机构。 (国际金融报 记者李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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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蜂窝路5号

  传真:010-6312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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